相对于其他西方国家,美国的司法权在三权分立体制中的权力最重,法官的地位最高,美国的官司多,以打官司为职业的律师也最多。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有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州宪法和州法律两套法律体系,但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具有最高地位。法院同样存在两个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有最高法院,各州也有州的最高法院。这两套法院之间没有从属关系,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但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上有所分工。美国每个州都同时设有州法院和联邦法院。有些案件两种法院都可以受理;有些案件只有州法院才能受理;还有些案件,只有联邦法院才能受理。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受联邦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只能行使由联邦宪法赋予和由国会立法规定的联邦司法权力。州法院审判案件时,在适用法律方面,不仅受州宪法和州法律的限制,也要受联邦宪法和法律以及联邦所签订条约的约束。请结合上述背景材料,介绍一下美国专门法院的概况。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中分有宪法性法院和立法性法院。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地区法院,都是根据宪法第三条设立的,因此被称为“宪法性法院”。还有国会根据宪法设立的特别宪法性法院,如合众国国际贸易法院、合众国索赔法院。而另一些不是根.据宪法设立而是由国会为某些特别的目的设立或者为行使宪法所赋予的立法权而设立的法院,被称为“立法性法院”。主要有:联邦权利申诉法院、联邦关税及专利权申诉法院、联邦税务法院、联邦海关法院、联邦破产法院、联邦军事上诉法院等。(P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