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初,某地发生了比较严重的打架伤人事件。事件牵涉到省人大代表、某企业法人代表王某,造成了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王某个人的某些不端行为也随之被披露出来,迫于與论压力,王某向原选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省人大代表的职务。一时间,“为什么王某是‘请辞’人大代表,而不是由原选举单位直接罢免?”成为人们议论的话题。有人认为王某应主动辞去人大代表职务,也有人认为应由选举单位予以罢免。
回答下列问题:
(1)说明现行《选举法》对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的规定。
(2)分析王某“请辞”而非被“罢免”的法律依据。
(1)对于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有两种方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在人大闭会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2)(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王某的行为虽然有一定的问题,但是没有构成严重违法犯罪,所以原选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启动对王某的罢免程序。《选举法》规定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可以向所在选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王某依此可以向所在选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省人大代表职务。P103、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