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男,系北京市某中学教师。1996年11月11日,申请人所在单位以申请人张某因个人问题影响了工作为由,口头通知其离开教学岗位,张某连于1996年12月1日向其所在区教育局申诉,其问又于12月6日、12月7日两次向区政府信访办申诉。被申请人区教育局12月17日上午接区信访办电话通知后,下午即派人与申请人一同去其单位某中学处理此事,形成“解决张某工作问题”的会议记录,并在申请人的再三催问下.于1997年1月15日以“某区教育局人事科”名义做出“关于某中学张某同志工作问题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要求申请人张某到中学上班,工作由学校安排,申请人张某要服从分配和管理,上岗后单位按规定给予工资。1997年1月29日,张莱以被申请人区教育局处理意见违反《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为由向谊区人民政府中请行政复议。 上述案例为一个教师申诉案例,请结合该案例说明我国教师申诉制度的性质、特点、申诉的内容、受理机关和相应的法律保障。
(1)性质: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2)特点: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为教师制定的与教师教育教学等权利有关的法律救济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一种行政性的申诉制度。 (3)申诉的内容、受理机关:教师申诉制度是依据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而确立的。其具体内容为:《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做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致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出处理。” (4)相应的法律保障:为了保障教师申诉权的行使,《教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上规定确立了教师申诉制度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一项专门保护教师权益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