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甲公司出售给乙公司10000吨钢材,分两批交付,分别在7、8月发货。6月份市场上钢材供不应求,价格提高。丙公司急需钢材,遂找到甲公司,要求以高价买下甲库存5000吨钢材,并约定即时付款。甲公司见有利可图,就与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在7月初发货完毕。7月,乙公司催着甲公司交货,甲公司声称货源紧张,无法按期供货,要求解除合同。乙公司经多方打听,得知甲公司已经将钢材转卖给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1)丙公司是否有权占有这批钢材?(2)乙公司能否依据它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向丙公司主张对那5000吨钢材的占有?
(1)丙公司有权占有这批钢材。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丙公司占有钢材是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结果。钢材交付后,丙公司获得对这批钢材的所有.权,故丙公司对这批钢材的占有为有权占有。(2)乙公司不能依据它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向丙公司主张对那5千吨钢材的占有。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能对抗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