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英为某单位干部,丈夫早逝,夫妻二人共有二子一女。长子周进成年后于2001年与王月结婚,生有一子周明。周进不幸于2003年因病去世,王月伤心之余,决定不再结婚,专心照顾儿子和多病的婆婆。2008年2月刘英因心脏病突发被王月送往医院治疗,虽经数月的细心照料及治疗,仍无法控制病情,于4个月后死亡。死前刘英立有一份遗赠,将其个人的存款10万元中的2万元赠送给邻居张某,以感谢他多年来对她家的关心和帮助。另在遗产继承问题上,远在美国的女儿周红打来电话称,刘英死前曾打电话给她说,其死后全部遗产由周红来继承,但没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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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英为某单位干部,丈夫早逝,夫妻二人共有二子一女。长子周进成年后于2001年与王月结婚,生有一子周明。周进不幸于2003年因病去世,王月伤心之余,决定不再结婚,专心照顾儿子和多病的婆婆。2008年2月刘英因心脏病突发被王月送往医院治疗,虽经数月的细心照料及治疗,仍无法控制病情,于4个月后死亡。死前刘英立有一份遗赠,将其个人的存款10万元中的2万元赠送给邻居张某,以感谢他多年来对她家的关心和帮助。另在遗产继承问题上,远在美国的女儿周红打来电话称,刘英死前曾打电话给她说,其死后全部遗产由周红来继承,但没有其他证据。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周红称刘英所立之口头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2)若张某在知道受遗赠后的第3个月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其是否能获得遗赠?为什

(1)无效。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有关规定,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急情况下作出且应当有2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具有法律效力。刘英所立口头遗嘱,由于周红提供不出见证人见证的证据,因此在形式上是不合法的,故而无效。(2)不能。《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张某在知道受遗赠的第3个月才表示接受遗赠,已超过法定期限,应视为放弃受遗赠,不能再获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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