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带自己5岁儿子冯小某到远上摄影社为其拍摄纪念照片,摄影师为冯小某连拍了两张照片。但在冯某于3天后来取照片时,发现只有一张底片,便向摄影师索要另一张底片。摄影社的工作人员回答:“那张底片不好,就给你洗了一张。而且你交的也只是一份的钱。”冯某也没有说什么,取上照片就走了。2个月后,冯某发现其橱窗里挂着其儿子冯小某的照片。冯某立即找到摄影社经理进行交涉,质问为什么将其儿子的照片挂在橱窗里展示。经理说,照片是我们拍摄的,是我们的摄影作品,当然有权予以展示。冯某认为,摄影社未经同意就用其儿子的照片作展示,是对儿子权利的侵犯,要求摄影社取下该照片,并将底片返还。但摄影社拒不返还照片。冯某无奈之下,以冯小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至法院。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在本案中,远上摄影社侵犯了冯小某的肖像权,法院应依法保护冯小某的肖像权,判决摄影社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摄影社在没有征得冯小某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冯小某的照片挂在橱窗里展示,违反了使用公民肖像应当经公民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的法律规定。同时,摄影社将原告的照片在橱窗里展示,目的是为了宣传本社的摄影技术,以此来招揽顾客,这是具有营利目的的。因此,摄影社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