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和徐某自小相识,1990年建立恋爱关系,1992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很好,生育子女三个:长子14岁,现为初中学生;长女8岁,念小学,自幼与祖父母一起生活;幼女仅1岁零9个月。丁某和徐某婚后,同心同德,勤俭持家,家境慢慢富裕。1997年丁某与他人合伙办起了汽车修理厂,经营汽车修理业务,徐某基本上承担全部家务,有时抽空到厂里干活挣钱,致富步子大大加快。2001年两人修建二层楼房一栋,价值约3万元,2003年丁某和他人的合伙关系因故解散,丁某和徐某夫妻二人单独办起了汽修厂,并贷款投资扩大再生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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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和徐某自小相识,1990年建立恋爱关系,1992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很好,生育子女三个:长子14岁,现为初中学生;长女8岁,念小学,自幼与祖父母一起生活;幼女仅1岁零9个月。丁某和徐某婚后,同心同德,勤俭持家,家境慢慢富裕。1997年丁某与他人合伙办起了汽车修理厂,经营汽车修理业务,徐某基本上承担全部家务,有时抽空到厂里干活挣钱,致富步子大大加快。2001年两人修建二层楼房一栋,价值约3万元,2003年丁某和他人的合伙关系因故解散,丁某和徐某夫妻二人单独办起了汽修厂,并贷款投资扩大再生产。2005年利用现有资金和贷款另建三层楼房一栋,价值约8万元。2010年12月,丁某与某个体女业主有不正常来往,徐某对此不满,与丁某发生口角,夫妻关系出现裂痕。之后,丁某又结识了寡妇,继而勾搭成奸,丁某经常夜不归宿,徐某获悉很生气,公开责骂丁某和该寡妇,丁某不但没有悔改之意,反生与该寡妇成婚之意,拒绝和徐某同居,且公开宣称寡妇是其爱人。2012年3月,丁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徐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清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丁某和徐某的长子因看不惯其父所为,表示愿意随其母共同生活,徐某也同意。经查,丁某和徐某的共同财产除二层楼房一栋,三层楼房一栋之外,尚有厂房一栋,价值10万元;汽车一辆,约6万元;现金5万元,债权10万元。此外还有彩电、冰箱等物。丁某和徐某在办厂过程中陆续贷款20万元。丁某和两个女人鬼混,另外又借款约3万元。试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本案中,三个孩子应由谁抚养合适?(2)对丁某和徐某的财产应如何处理?(3)对丁某和徐某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1)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除非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的疾病,子女不宜与之共同生活;或因为母亲不愿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本案中,丁某和徐某的幼女年仅1岁零9个月,徐某的条件也符合法律规定,故应由徐某抚养幼女。根据法律规定,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已能判断一定是非,法院在判决时应征求、考虑他们的意见。本案中,丁某和徐某的长子明确表示愿意随母共同生活,徐某也同意抚养,故法院应判长子由徐某抚养。按照法律规定,父母双方条件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的,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能力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本案中,丁某和徐某的长女自幼与祖父母一起生活,其祖父母靠丁某的供养,也有能力照顾她,而且已有两个子女判归徐某,故法院应判由丁某抚养长女。(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本案中,两栋楼房、厂房、汽车都是丁某和徐某在婚后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同时还要照顾无过错方利益。本案是由丁某一方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徐某无过错,又是妇女,而且要抚养两个子女,所以应多分一些共同财产。丁某是汽修厂业主,厂房等设备对其来说是生产资料,而且20万元的共同债务是国家贷款,从发展生产,确保国家信贷收回,维护国家利益出发,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该将厂房等生产资料分给丁某,由丁某对徐某做出补偿。(3)20万元贷款是丁某和徐某两人为办厂、扩大再生产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由丁、徐二人共同偿还。3万元债务是丁某为与两个女人鬼混所借,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丁某本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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