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欲租一代挖土机修建鱼塘,因要出差,遂委托李某进城办理租赁事宜,并预付李某1000元租金。李某进城后,巧遇中学同学张某。张某自告奋勇替李某办理此事。张某找到一家租赁公司,以王某名义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租赁挖土机一台,租期一个月,租金10000元,预付2000元,租期届满再支付8000元。王某出差回来后,李某向王某作了汇报,王某不置可否。当李某向王某索要垫付的1000元租金时,王某便给了他。租期届满时,租赁公司向王某索要剩余租金,王某拒付,认为委托张某租赁机器的是李某,应由李某支付租金。问:⑴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复代理?为什么? ⑵ 剩余租金因由谁承担?为什么?
(1)张某的行为构成复代理。理由:①所谓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复代理成立必须事先经过被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过被代理人追认,除非存在紧急情况。③本案中,当李某向王某索要垫付的1000元时,王某给了他,且王某已使用机器,这些行为均构成对李某转委托的追认,所以复代理成立。
(2)由王某承担剩余租金。理由:复代理一旦成立,复代理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故本案中复代理人张某所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王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