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间。租期届满前。王某向赵某提出愿以6万元购买该房,赵某表示同意。王某当即交给赵某5万元,并约定:(1)余下的l万元于一个月内付清;(2)一周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三天后,王某雇请个体户李某将事先委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该房中,并答应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再给付其加工费和搬运费。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屋遭雷击着火,房屋和家具均因此毁损。事故发生后,王某向赵某索还自己已经交付的5万元房款,赵某不仅不返还,而且还要求王某给付所欠余款1万元。李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家具加工费和搬运费,遭到王某拒绝。三人发生争执。问:(1)本案中毁损房屋的所有权是否移转。为什么?(2)本案中家具的加工费和搬运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1)本案中,损毁房屋的所有权尚未转移。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后,房屋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已经签订,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房屋所有权仍然由赵某享有。
(2)本案中,在李某已经交付王某定做的家具并已经履行搬运劳务后,王某应当按照和李某之间的承揽合同和提供劳务合同中的约定支付酬金。由于家具的所有权已经归王某所有。因此,家具灭失的风险应当由王某独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