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合伙企业欠B公司货款86万元。A合伙企业是由自然人甲与独资企业C各出资50%设立的。合伙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仅有资产10万元,导致无力偿还该债务。
问:(1)对该86万元债务应该如何承担清偿责任?为什么? (2)如果甲和独资企业C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独资企业C的出资人是否有义务用个人财产清偿?说明理由。
(1)对该86万元债务,应该首先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因为合伙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有其独立的财产,对其债务应该首先用其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对于剩余的76万元债务,由甲和C企业连带承担清偿责任。 (2)独资企业C的出资人负有此义务。因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