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体育报社记者接到张某的电话,张某在电话中透露说:足球裁判于某在A队与B了的比赛过程中,偏向B队,吹"黑哨".记者将该事实请示报社领导后,经与张某核实并经领导过目,在该报上刊登了"于某吹黑哨"的消息。
于某见报后,将该报社告上了法庭,诉诸法律,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经查明,报社的报道严重失实,但报社声称:报社对消息已尽了形式审查的注意义务,此次报道失实完全是张某故意提供虚假事实所致,报社并无过错,故报社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应向张某请求赔偿。
问:(1)某体育报社的报道是否构成了对于某的名誉损害?于某可否要求该报社停止侵害,登报为其恢复名誉?
(2)若于某起诉张某,张某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报社与张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为什么?
答案:(一)报社的报道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故于某可以请示报社停止侵害,登报为其恢复名誉。
(二)若于某起诉张某,张某自然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张某提供虚假信息,并有意扩散给媒体,符合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故应承担损害他人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三)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报社由于其报道主要事实失实而要承担侵害于某名誉权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