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787年宪法第一、二、三条分别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国会,行政权力赋予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还规定国会议员和总统均由选举产生,众议院人数按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各州人口数目指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即奴隶)的五分之三,自由人总数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地安人。宪法第四条规定联邦中央政权和各州的各自权力。宪法第五条规定如有必要可以根据一定程序增添宪法的修正案,如1791年增添的修正案规定保证宗教信仰、言论出版、游行集会的自由。——摘编自《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简析美国1787年宪法的积极意义和局限。
积极意义:体现了分权制衡原则,具有一定的民主性,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使美国成为了一个具有全国统一的中央政权的联邦制国家;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创立的政体后来被许多国家效仿。局限:允许奴隶制存在,不承认黑人和印第安人具有和白人相同的权利;忽视了基本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