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中国A公司(买方)与菜外围B公司签冷轧卷板购销合同,该批冷轧卷板将用于生产电冰箱、空调器等夏季适销产品。合同约定:B公司应在201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方式。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合同规定开立了受益人为B公司的信用证。B公司也多次书商承诺按期交货。但直到6月30日,A公司仍未收到B公司的任何关于货物已装船或延期装船的通知。7月3 日,B公司向A公司发来传真,称原订货轮因故廷至7月15日才能开航,无法保证按规定的时间交货,要求A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A公司须于7月4日回复其传真。A公司于7月4日答复B公司,告知B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B公司将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销合同。但B公司没同意A公司的要求,并要求A公司答复接受其廷缓信用证期限的请求,否则将货物出售给别的客户,A公司遂于7月5日正式函告B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题:
(1)A公司是否可以采取宣告撤销合同?为什么?
(2)A公司是否可以提出索赔?为什么?
(1)A公司可以采取宣告撤销合同的救济方式。
因为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一方的违约行为构成了根本性违约,另一方可以提出撤销合同。本案中,B公司没有根据合同约定按期交付货物,就构成了根本性违约,A公司因此可以提出撤销合同。
(2)A公司可以提出索赔。因为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宣告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违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本案中B已经违约,A公司解除合同后,可以据此要求B公司赔偿包括利润在内的所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