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杭州XX山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与日本H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公司”)签订了一份茶叶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5月份从上海发货。合同签订后,4月底,杭州公司得知了该日本公司被申请破产的消息,遂决定停止发货。问:(1)杭州公司的做法有无法律依据?(2)若杭州公司在消息不确切的情况下擅自停止发货,要承担什么责任?(3)若日本公司以其在杭州的分公司的一批机器设备作为抵押担保,如担保是充分的,杭州公司应该怎么做? 为什么?(4)若日本公司确实被宜告破产,且也未能提供任何担保,杭州公司可以怎么做?
(1)无。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2)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承担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百分之几的违约金。(通用产品幅度为1—5%,专用产品为10---30%)(3)第6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4)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