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的A公司向乙国的B公司发出要约:某机器2000台,FOB价格条件,4000美元/台,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
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丙国C公司购买该机器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B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B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于12月15日向B公司发出撤销通知,而后与C公司签约。
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B公司的承诺,同意A公司的要约,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公司未履约,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12月22日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请分析合同有没有成立?
(1)合同成立。
(2)因为A公司发出的要约中注明了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这表明该要约在该有效期内是不可撤销的。因此,A公司12月15日向B公司发出的撤销通知无效,要约并没有被撤销,B公司在有效期内作了承诺,该承诺有效,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