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5日,中国某出口公司电告美国某商贸公司,欲以FOB条件向美国出口一批大蒜,总价款为10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3月11日收到美国商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价至90万美元,中国出口公司于3月15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美国商贸公司3月17日收到此电报。随后,出口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4月5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火焚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4月11日货物运至纽约港,但美国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中国出口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上海市某人民法院。(注:中国、美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
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
(3)中国出口公司是否应办理该批大蒜的运输保险?为什么?
(4)根据FOB交货条件,货物的风险在何时由卖方移转至买方?
(5)货物在海上受到损毁,美国商贸公司能否要求中国出口公司给予赔偿?为什么?
(1)可以适用。
(2)该合同在3月17日成立。根据公约承诺到达时合同成立。
(3)不应该。因为双方采取的是FOB交货条件进行出口,在这种条件下,应由买方负责订立远输合同和支付运费,货物的海上运输保险也应由买方负责。
(4)根据FOB交货条件,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5)美国无权要求中国出口公司给予赔偿。因为货物受损发生在越过船舷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