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C公司同美国F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出口合同。合同规定,由C公司向F公司提供5000公斤茉莉花茶,双方商定5月前通过买方指定的班轮由青岛发运美国洛杉矶,支付方式采用信用证。美国F公司委托中国C公司代F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货物投保了一切险,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是F公司,并采用“仓至仓条款”。C公司于4月10日将货物备好,存于青岛港仓库内。4月15日,青岛遭受暴雨袭击,仓库漏水,货物被雨水浸泡,根本无法出售。货物遭到损失,C公司无法履行合同,F公司要求宣告合同无效,并返还自己支付给C公司的保险费。
请根据保险法的相关原理,分析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不符合保险公司承保的责任期间的规定。
(1)保险期间(Durationofrisk)就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法律对于保险期间的长短不作规定,而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中。
(2)“仓至仓条款”是指本保险责任自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起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直至运到下述地点时终止……。
(3)上述案例中,F公司委托C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有效的,并采用“仓至仓条款”。C公司将货物储存于仓库,但还没有来得及运输货物就因雨水浸泡而导致货物受损,而“仓至仓条款”规定的保险人的保险期间起于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因此此批货物受到毁损时不属于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因此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