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经济发展公司)与香港某贸易公司(下称香港公司)签订了进口手镯电子表合同,合同约定的买卖数量为手镯电子表70000只,货到检验合格付款。合同签订后,香港公司在合同约定日将货发至买方。到货后经福建省商品检验局检验,证实货物有严重缺陷,属于没有商销性的手镯电子表。为此,经济发展公司提出撤销合同,全部退货,并要求赔偿其损失;而香港公司则认为其责任仅限于对有缺陷的手镯电子表进行换货或修理,不同意撤销合同并退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经济发展公司提出撤销合同并要求退货的请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2)经济发展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香港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为什么?
(1)经济发展公司能要求撤销合同并全部退货,因为按《公约》规定,该70000只手镯电子表经检验没有商销性,说明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情形已经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有权宣告撤销合同并全部退货。
(2)经济发展公司有权要求香港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香港公司违反了合同的品质担保义务,且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依《公约》规定,可以要求香港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