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装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最迟应于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由铁路交运至大连。但是该批木材在大连至纽约途中因海难损失80%。合同中货物灭失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在先,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请问:(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货物赔偿责任?为什么?(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而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中,货物损失风险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1)有权。因为甲公司擅自延迟履行合同,已经构成违约。(2)不正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可以给卖方规定合理的额外时间,在此期间内,买方不能采取与此相冲突的救济方法。在本案中,卖方在买方规定的“最迟应于8月20日之前发运,的合理时间内履行义务。合同依然有效。(3)由买方乙公司承担。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双方对风险承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货物涉及运输,则在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本案中,从货物运交铁路运输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