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欠乙公司50万元货款未付,乙公司欠丙公司货款也为50万元,三方经协商,决定以汇票结清相互间的债权债务。为此,乙公司开出了以乙公司为出票人,甲公司为付款人,丙公司为受款人,金额为50万元,出票日后3个月付款的汇票。丙得到汇票后向甲提示承兑,甲履行了承兑手续。10天后,丙向某家具厂购货,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家具厂。家具厂得汇票后委托其业务员王某携汇票购买木材,王某不慎将汇票遗失,李某捡到了该汇票,伪造了家具厂的印章,以家具厂为背书人,自己为被背书人,以该汇票在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50万元的汽车。汽车公司在汇票的到期日持汇票请求甲付款。请问:(1)甲能否对汽车公司行使拒付权?为什么?(2)该汇票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1)按照英国的票据法:保护汇票的真正所有人,让从伪造者手中取得汇票的人承担损失。因为汽车公司是从伪造者手中取得汇票的人,甲可以对汽车公司行使拒付权。按照日内瓦公约中的票据法:保护善意持票人,让失去汇票的真正所有人承担损失。因为汽车公司是善意持票人,甲不可以对汽车公司行使拒付权。(2)按照英国的票据法,该汇票的损失应由汽车公司承担;按照日内瓦公约中的票据法,该汇票的损失应由家具厂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