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日本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机床。在订立合同时,中国乙公司明确告诉日方: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并在土耳其使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这批机床并未按原计划转口到土耳其,而是转口到意大利。当这批机床运达到意大利之后,一位意大利生产商发现该批机床的制造工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故根据其本国专利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禁止这批机床在意大利境内使用或销售,同时要求损害赔偿。后据调查,这批机床确实侵犯了意大利生产商的两项专利,这两项专利均是在意大利批准注册的,同时,其中有一项专利还在中国批准注册。当中国乙公司找到日本甲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时,日本甲公司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将转口意大利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问题:卖方对于其所销售的货物是否应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如果违反此义务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请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加以分析和论证。
卖方,即日本甲公司,应当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如果违反了此义务,应当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6分) 根据公约规定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有: (1)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物。假如卖方将偷窃的东西卖给买方,则违反此规定。此题中日本偷窃了意大利的专利技术。 (2)卖方应买方担保第三者对其提交的货物不得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例如卖方出售的货物及其使用不得侵犯第三者的专利权、商标权等。(1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