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2016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问题:(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2)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依据是什么?(4)我公司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1)银行不能追回贷款,因为卖方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2)我进出口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因为信用证独立原则。(4)我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依据是双方订立的仲裁协议。(5)依仲裁条款提请仲裁,向卖方要求损害赔偿或追回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