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雄狮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16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雄狮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1)属单独海损,应由A公司承担。因为途中烧毁的化肥不属共同海损,而依CFR术语,此时的在途货物已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风险。
(2)属共同海损,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被湿毁。此项损失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这是共同海损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