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德福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6日收到德国加斯克尔有限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吨,CIF中国口岸,545美元/吨,8月装船,即期不可撒销信用证,限20日内复有效。”德福公司17日复电:“若单价为CIF中国口岸,.500美元/吨,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约中若有争议,在中国仲裁。”德国加斯克尔有限公司当即复电:“市场整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上涨,德福公司19日复电:“接受你公司16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请确认。”但德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问题:合同是否成立?德福公司有无失误?请说明理由。
(1)合同不成立。因为德福公司对16日德国加斯克尔有限公司发盘的回复中,对要约中的金额,解决争议等内容进行了修改,是对要约的实质性修改,应该是构成了新的要约,在广泛意义上是对德国加斯克尔有限公司要约的拒绝。17日德国公司的回复仍修改了德福公司新要约中的金额,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又构成了新的要约。19日德福公司的回复接受16日的发盘,但是16日的发盘17日德福公司的拒绝后已失效。(2)德福公司有失误。因为德福公司19日的回复不应该接受16日的发盘,而应接受17日的发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