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一个保险原则分析下面的案例,并阐明自己的观点。2002年7月10日,某加工厂将其拥有的一辆双排座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13.2万元。同年12月21日,该车在马路上行驶时,与某食品公司的一辆东风车碰撞,造成该车严重损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东风车司机郭某承担肇事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加工厂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了情况。保险公司提出,造成加工厂车辆损失的全部责任在郭某,加工厂理应先向郭某及食品公司要求赔偿。考虑到加工厂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同意,由保险公司行使加工厂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追偿之后保险公司再向加工厂支付保险金。于是,保险公司持加工厂出具的权益转让书向食品公司索赔,要求其赔偿加工厂受损的损失11万元,食品公司未予同意,因此保险公司也未向加工厂支付赔款
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条件是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先向加工厂支付赔款后,再于赔偿金额限度内取代加工厂的地位行使其对食品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