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2004年共发生入室盗窃案30余起,2005年1月20日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因绝大部分居民不服县公安局的决定,遂委托居委会主任于2005年3月5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按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保平安也值得,居委会主任考虑到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问〕(1)上述复议申请是否超过复议期限?为什么?(2)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3)如何确定本案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行政诉讼如何解决?
(1)未超过。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2)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可以由县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原告为350户居民,被告为市公安局,第三人为余下的130户居民。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诉讼应通过推选诉讼代表人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