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位于甲市,是一家制作腐乳的企业。市工商局和物价局在一次联合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对腐乳经行加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化学致癌添加剂“苏丹红”。市工商局和物价局决定对该企业进行罚款,并查封全部已经加工完毕还未出厂的腐乳共700余箱以及全部生产设备,但是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该企业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该企业违法行为存在,且情节严重,原处罚措施过轻,决定对其加重处罚,除罚款、查封全部已经加工完毕还未出厂的腐乳和生产设备外,还吊销营业执照。于是该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复议决定并赔偿损失。 根据以上内容,请回答: (1)本案的复议机关是谁,并说明理由。 (2)若企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哪个行政机关为被告?
(1)甲政府是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的规定,两个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做出拒听行政行为的,以两个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所以工商局和物价局是行政复议的共同被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市政府是本案的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