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女,70岁,居住在甲省A市B区某街道,王某丈夫于2008年10月去世。王某于2010午10月前往美国与女儿团聚。2012年1月,王某回国后,发现自己的房屋被人锁上,报警后才知道,自己的房屋被他人于2011年5月卖给了赵小姐。经调查发现,2011年3月,有一个名叫万某的人到C市D区公证处做了王某委托万某出卖房屋的委托公证书。A市B区房管局根据委托书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赵小姐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书。 问:
(1)若王某认为房管局违法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向法院提诉讼,要求B区房管局撤销赵小姐的产权证,哪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2)若在诉讼中,公证处、赵小姐参加诉讼,他们以何身份参加诉讼?如果赵小姐对一审判决不服,能否上诉?
(1) A 和 B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 公证处、赵小姐诉讼地位是行政诉讼第三人。赵小姐不服一审判决。有权依法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