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8年8月18日,林某驾驶残疾人专用三轮车搭乘两名客人,被A市B区公安局便衣民警截停。民警要求林某出示有关证件接受检查,林某则要求民警出示工作证件,双方发生口角。B区公安局以林某妨碍执行公务,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林某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林某不服,向A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A市公安局于2008年10月8日作出复议决定,将拘留7天处罚改为罚款200元。2008年10月10日林某收到复议决定书。问题:(1)林某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欲提起行政诉讼,最迟应在何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说明理由。(4分)(2)如果林某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被告是谁?为什么?(4分)(3)林某可以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分)
(1)林某最迟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如果林某提行政诉讼,本案的被告是A市公安局。《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A市公安局作出了改变B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因此,本案的被告是A市公安局。(3)林某可以向A市公安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B区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