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受乙厂委托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1万千克,甲厂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甲厂需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甲厂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乙厂的委托收购茶叶的,其税款应当由乙厂缴纳,县税务局未采〔问〕纳甲厂的意见,坚持要求甲厂缴纳。(1)在此情况下,甲厂应当如何处理?(2)如果复议审查认定甲厂与乙厂的关系系委托代理关系,对此复议机关应作何处理?(3)如果经复议后,下列什么情况下由复议机关作被告?(4)如果县税务局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证明甲厂与乙厂确系委托代理关系而改变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做法允许吗?
(1)根据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应先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然后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起诉。(2)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应撤销并责令县税务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或确认县税务局纳税决定违法,并责令县税务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或直接变更县税务局的行政处理决定。(3)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复议机关作被告的情形有: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复议机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纳税决定处理结果的。(4)不允许,因为被告在诉讼期间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