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5口,G市F区国税局的H街道税务所对A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发现A公司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增值税100万元。H街道税务所认为A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10月10口F区国税局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A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10月22日,A公司缴纳了罚款。11月1日,F区国税局将该案向G市国税局汇报,G市国税局认为A公司用非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申报抵扣属于偷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应重新处罚。12月29日,F区国税局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A公司追缴偷税款、滞纳金,并处50万元罚款。问题:(1)若A公司不服第二次处罚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是准?为什么?(2)F区国税局对A公司的两次罚款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1)复议机关是F区国税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即G市国税局。《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2)不合法。因为F区国税局对A公司的两次罚款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对相对人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