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王是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交通检查站时,执勤人员郝男(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带执勤袖章)向张王走过来,递给了张王一张处罚决定书,说:“交20块钱再走。”张王接过处罚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0元。决定书印着某省某市交通大队的印章。张王对郝男说:“为什么要罚我?”郝男说:“你超载。”张王辩称:“我只拉半车煤,怎么就超载?”郝男不耐烦地说:“让你交你就交,哆唆什么。”张王说:“不说清楚,我就不交。”这时,郝男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就你这态度,再罚20块。”张王怕争辩下去,又要罚款,只好交了40块钱离去,郝男未出具收据。问题: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本案中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郝男对司机张王所实施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罚款决定没有事实根据。(2)未向当事人张王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直接给予处罚。(3)不听取张王的陈述和申辩。(4)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5)实施处罚没有告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6)当场收缴罚款未向当事人张王出具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