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A省B市的某外运物资经营公司甲(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专门从事物资经销和运输的公司。2013年9月23日,甲公司向B市物价局书面举报,认为在2012年1月至2013年8月间,其委托B市火车站发运货物,B市中铁联运乙公司却重复收费或只收费不提供服务,共计42万元,请求B市物价局迅速查处,将多收的费用退还给甲公司,B市物价局接受举报后,经调查甲公司举报属实,2013年11月10日,B市物价局对乙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处罚决定、井责令乙公司退回运费42万元给甲公司.问:(1)若乙公司在B市物价局做出处罚决定书之前中请听证,B市物价局能否拒绝乙公司的请求?为什么?(2)若乙公司不服处罚,要中请复议.复议机关是谁?为什么?(3)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后,甲公司是否可以参加复议?其地位如何?
(1)B币物价局不能拒绝乙公司的请求。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事人要求,需公开举行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在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木案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故不能拒绝乙公司要求听证的要求。(2)复议机关是B市人民政府或A省物价厅。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木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土管部门中请复议。(3)甲公司可以以行政复议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复议。其地位相当于行政复议中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