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在参加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公式的纸条。北京某大学认定田某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并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某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田某在该校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9名。但毕业时北京某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某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某不服,起诉至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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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在参加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公式的纸条。北京某大学认定田某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并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某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田某在该校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9名。但毕业时北京某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某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某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被告北京某大学为此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①原告田某于1996年2月29日写下的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教师的书面证言;②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校长(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队原国家教委有关领导的讲话》;③北京某大学教务处关于田某等三人考试过程中作弊按退学处理的决定;④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函、北京某大学对田某考试作弊一事复查结果的报告;⑤北京某大学的《关于给予北京某大学学生田某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一份、《期末考试工作简报》一份;⑥北京某大学在诉讼期间,未经法院同意自行调取了相关教师的证言、考试成绩单、1998届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审批表、学生登记卡,学生档案登记单、学校保卫处户口办公室书证、学籍变动通知单第四联和第五联、无机94班人数统计单等书证交给法院。问题:(1)本案的被告是否适格?为什么?(P289)(2)被告提供的证据之②中的二份材料,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的规章范畴?(P299)(3)被告提供的证据之⑥是否有瑕疵?能否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为什么?(P279)

本案的被告适格。因为北京某大学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组织。(2)这二份材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的规章范畴。(3)被告提供的证据之有瑕疵,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因为这些证明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33条关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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