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A区居民李某在B区开办了甲独资企业,B区工商分局接到举报李某从事假冒伪劣商品销售活动,遂对该企业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作出了维持停业整顿1个月,变更罚款为1万元的复议决定。其中,1万元的罚款业已执行完毕。李某仍不服,打算起诉并要求行政赔偿。问:(1)本案中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分别是谁?(P287)(2)何地何级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P285)(3)原告能否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P323)(4)若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原告可以获得行政赔偿的范围有哪些?(P337)
原告是甲独资企业,被告是该市工商局。(2)管辖法院可以是B区人民法院或某市工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3)原告可以在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4)如果处罚决定已执行,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停业整顿期间的必要经常性费用开支和1万元的罚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