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统收统支”的特点。
(1)银行系统内部的信贷资金实行统存统贷管理。地方各级银行机构所吸收的存款全部上交总行,自身无权动用。所需信贷资金由总行核批指标,层层下拨,各级银行在总行下按的指标范围内,按照信贷计划规定的用途,掌握贷款的发放与收回,不准随意突破贷款指标或改变贷款用途,如需超指标放贷,须事先申请追加,经批准后方能增加贷款。(2)银行对企业实行资金供给制。企业流动资金需要由财政、银行双轨供应,财政负责定额内资金,银行贷款解决超定额资金需要。实际上,在财政拨付一定的定额资金后,只要企业生产流通列入计划,银行就要负责提供所需的全部资金,如果贷款指标不足,可向上级申请追加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