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贷款人。
(1)贷款人的资格 所谓贷款人,是指在贷款活动中运用信贷资金或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2)贷款人的权利 ①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②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③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④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⑤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⑥贷款人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的权利。 (3)贷款人的义务 ①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②应当公开贷款审査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③贷款人应当及时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给予答复。 ④应当对借款人的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依法査询者除外。 (4)对贷款人的限制 ①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资产复活在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贷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不具备《贷款通则》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项目的;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等; ③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④自营贷款出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计收利息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⑤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⑥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