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贯彻一级法人思想
《商业银行法》规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是一级法人,各分支机构是总行的派出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并对总行负责,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这就从法律上明确限定了总、分行的地位和关系。制定一系列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贷款管理责任制,都必须以这一法律基础为出发点,制定级别分明、层层衔接的管理制度,一级管理一级,一级考核一级。下级行对上级行负责,省级分行向总行负责。这是建立贷款管理责任制的最基本的指导思想。
简述贯彻一级法人思想
《商业银行法》规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是一级法人,各分支机构是总行的派出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并对总行负责,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这就从法律上明确限定了总、分行的地位和关系。制定一系列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贷款管理责任制,都必须以这一法律基础为出发点,制定级别分明、层层衔接的管理制度,一级管理一级,一级考核一级。下级行对上级行负责,省级分行向总行负责。这是建立贷款管理责任制的最基本的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