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金融监管的手段和形式。
一、法律手段。法律既是原则也是监管手段。监管的目标要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才能真正有效实现。通过法律规定,人们才能明确允许干什么,不允许干什么,干什么是合法的,而干什么是非法的。用法律规定来约束人们的金融行为,使金融运行良性循环、有序进行。
二、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都是强制手段,法律规定往往通过强制的行政手段才能真正实现;否则,法律手段就会形同虚设。行政手段包括行政机构、行政政策和行政方法。行政机构就是上述四大机构,要充分发挥这些机构的行政管理作用。过去的一些金融法规之所以执行不力,就是因为有行政阻力,监管不负责任或不敢负责任。银行不良资产长期处理不了就说明了这个问题。其次就是行政政策,如金融违规出现后,怎样用政策就是很大的问题,是不了了之,是加重处理,还是从轻处理。有的从重,有的从轻,造成政策权威动摇,再好的法律也不能生效。所以法律的强制,必须有强大的行政措施才能真正有效。最后是行政形式,有些金融问题通过行政形式直接处理,有的采取行政形式间接影响。
三、经济手段。金融是经济问题,经济问题最好用经济方法解决,中央银行很多监管措施就是运用经济手段,如调整准备金、调整利率和汇率等。扩张货币或紧缩货币量,扩张或紧缩国民经济中的信用,影响金融机构资金流通走向等。
四、稽核征信手段。通过此手段来取得正反面证据,以为法律、行政和其他手段的实行提供经济证据,为正确监管提供前提条件
。五、外部管理和内部管理相结合。外部管理包括国家监管机构监管,也包括社会公共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新闻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内部管理包括金融机构本身自我控制机制,也包括同业公会的同业互律等。只有各方面结合起来,互助互动,才能把监管真正搞好,对各方都有利,创造多赢局面。
六、全面管理和重点管理相结合。全面管理是指各金融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只要存在就始终在金融监管下活动。重点是抓住关键问题和重要环节进行特殊的监管,重点监督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变化而发生变化。P356-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