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战后日本《教育基本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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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战后日本《教育基本法》的主要内容。

(1)1946 年日本国会制定并颁布了《日本国宪法》,明确了“依据法律规定,全体国民均享有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全体国民负有令其所保护的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义务”。依据新宪法的精神,1947 年又公布了《教育基本法》。
《教育基本法》规定:
(2)教育的目的在于形成人格,培养爱好真理和正义、尊重个人价值、热爱劳动和负责任的具有独立自主精神的身心健康的国民,成为和平国家和社会的建设者。
(3)教育方针是利用一切机会和一切场所实现教育目的,尊重学术自由,从实际生活出发,涵养自主精神,并尊敬他人和相互合作,努力为文化的创造和发展做贡献。
(4)全体国民不问人种、信仰、性别、社会地位均享有平等地接受与其能力相应的教育机会。
(5)实施 9 年免费义务教育,男女同校。
(6)学校具有公共性质,学校教师必须为全体国民服务。
(7)教育行政上要求教育不可服从不当的政治,必须对全体国民直接负责。
(如果意思正确,专业术语准确,即可酌情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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