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的政府船只“哥斯达号”与乙国的国泰公司签订了商事合同。“哥斯达号”到乙国与国泰公司进行交易。由于“哥斯达号”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支付货款, 国泰公司阻止其出港,并随后在乙国法院对“哥斯达号”提起对物诉讼。乙国法院采取临时措施将“哥斯达号”先行扣押。甲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主张国家豁免权,要求乙国法院撤销扣押令。 问题: (1) 甲国政府所主张的豁免权是一种什么豁免? (2)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确立了什么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 (3) 根据《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相关规定,“哥斯达号”是否享有国家豁免?为什么?
【答案1】国家财产的司法管辖豁免。【答案2】限制豁免原则。【答案3】不享有豁免权。因为《公约》确立了限制豁免原则,规定了一国不得向另一国原应管辖的法院援引管辖豁免的情形。其中,包括商业交易。“哥斯达号”作为甲国政府船只,因与国泰公司进行的商业交易行为而在乙国法院被诉,所运载的甲国政府国家财产被扣押,甲国不得向乙国原应管辖的法院援引管辖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