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甲国与乙国 1992 年合并为一个新国家丙国。此时,丁国政府发现,原甲国中央政府从丁国政府借债 3000 万美元用于甲国 1991 年救灾,原甲国南方省以国家的名义从丁国政府借债2000 万美元用于该省的债务,原甲国北方省从丁国政府借债 100 万美元用于该省的债务。上述债务均未偿还。甲、乙、丙、丁四国没有关于甲、乙两国合并之后所涉债务事项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请问:(1)原甲国中央政府的债务是否转属丙国政府承担?为什么?(2)原甲国南方省的债务是否转属丙国政府承担?为什么?(3)原甲国北方省的债务是否转属丙国政府承担?为什么?
(1)可以。(2 分)因为原甲国中央政府以国家名义所借用于全国的债务,是国债,属于国家债务,在国家继承的范围。(3 分)(2)可以。(2 分)因为原甲国南方省以国家名义所借但用于国家领土的某一部分的债务,是地方化债务,属于国家债务,在国家继承的范围。(3 分)(3)不能。(2 分)因为原甲国北方省所借并用于该地区的债务,是地方债务,不属于国家债务,不在国家继承的范围。(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