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该公司将sNs柔性防护技术引入中国,在做了大量的宣传后,开始被广大用户接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原甲公司员工古某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甲公司保密规定,与乙公司合作,将甲公司的14幅摄影作品制成宣传资料向外散发,乙公司还在其宣传资料中抄袭甲公司的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原理、特点、说明,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甲公司起诉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针对本案和法院的判决,请回答:(1)国际条约能否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2)《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是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否是我国的法律渊源?(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法院在判决时能不能同时适用?
(1)我国采取混合制,条约在我国既有直接适用的也有间接适用的。(2)《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我国的法律渊源。(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法院在判决时能同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