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两国均为联合国的会员国。1990年8月2日,A国出动军队侵占B国。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660号决议要求A国撤军,但A国拒不撤军。此后,安理会又通过了第661号决议对A国实行经济制裁和禁运。同年11月29日,安理会通过了授权对A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678号决议。但A国拒绝执行安理会先后通过的各项决议,并称其为非法。于是,1991年2月24日,由美、英、法、意等28个国家组成的多国部队对A国采取了军事行动,迫使A国撤军,结束了其对B国的侵略。问题:(1)联合国安理会作出决议的表决需要遵循哪些程序?其效力如何?(2)安理会在制止威胁和平、破坏和平和侵略行为方面具有哪些职权?(3)安理会所采取的行动是否属于干涉A国内政,为什么?
(1)安理会表决的事项分程序事项和非程序事项。(1分)对于程序事项的表决需要9个理事国的同意票即可通过;(2分)对于非程序事项的表决,必须有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的9个可决票通过。(2分)安理会为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的目的通过的决议,对联合国所有会员国都有法律约束力,A、B两国均为联合国会员国,应有义务执行有关决议。(2分)(2)①根据《联合国宪章》第39条,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并做成建议或抉择,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1分)②促请争端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以防止情势恶化。(1分)③决定采取武力以外的办法,并促请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1分)④如果上述非武力办法不足以解决问题,可采取必要的武力行动。(1分)(3)不属于。(1分)不干涉各会员国国内管辖事项是《联合国宪章》的一项原则,但受一定条件的限制,即不影响到《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的执行措施。安理会对A国采取的行动,被称为联合国强制执行措施,《联合国宪章》赋予了安理会采取这些行动的权力。(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