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聋哑人张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将王某打成重伤,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也就医疗费用等损失的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同时,认为被害人王某的医疗费用等损失赔偿问题属于民事问题,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决定对王某的请求不予受理。开庭审理过程中,因未为被告人提供聋哑语翻译,导致庭审无法进行,法庭遂决定终止审理。 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何违法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审理违法。本案被告人是聋哑人,依法不能适用简易程序。(2)人民法院对被害人的民事请求不予受理违法。被害人王某就医疗费用等损失的赔偿提出的请求属于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并原则上一并作出判决。(3)未为被告人提供聋哑翻译违法。本案被告人是聋哑人,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为其提供翻译。(4)法庭决定终止审理不当。本案事由不属于终止审理的事由。人民法院不能作出终止审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