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安局于2014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2014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犯罪情节严重,应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于2014年4月25日给出判决;判决张某有期徒刑10年。刘某不服,认为量刑过重,和家人商量后决定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问题:(1)刘某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上诉?(2)刘某应如何上诉?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刘某应自收到判决书后10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刘某既可以以书状形式,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上诉。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