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8日,公安民警董某与席某在巡逻时当场抓获正在dao qie的张某,便将张某带回执法办案区域进行讯问。张某随即交待,曾先后在多地dao qie摩托车、彩电等财物。讯问结束后,侦查人员让张某在笔录末页签字、摁手印。同时,侦查人员将证人孙某、毕某召集在一起进行了询问。为了迅速破案,董某没有办理法律手续,就在张某家中无人的情况下进行了搜查,将张某存放在家中的摩托车、彩电等赃物予以扣押,写了一个便条存于案卷,后董某将扣押的摩托车作为交通工具上下班。请运用所学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方面的知识,分析本案中存在的问题,至少列出四个。
(1)除了危险品、违禁品一律查封、扣押外,侦查机关只能查封、扣押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财物、文件,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本案中的侦查人员在当场抓获正在dao qie的张某后,去其家中“将张某存放在家中的摩托车、彩电等赃物予以扣押”违反了本规定,因为这些物品可能与dao qie无关。(2)公安机关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本案中,董某没有办理法律手续。(3)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查封、扣押决定书。本案中,扣押张某家中物品时的侦查人员只有董某一人。(4)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场的,应当在清单上记明。本案中扣押张某物品时,无其他在场见证人,且未经持有人签名,也未列明清单注明持有人不在场。(5)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本案中未依法制作笔录。(6)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本案中,“董某将扣押的摩托车作为交通工具上下班”属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