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生于1996年4月5日,2013年4月15日,陈某手持水果刀,在一僻静处,对一中年妇女实施了抢劫,抢得现金、手表、金项链等,价值2千余元,并造成该妇女轻伤。2013年11月22日,陈某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2o14年4月17日,某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以陈某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陈某由于找不到辩护人,所以只得自行辩护。陈某还曾向法庭提出要求,在法庭审理此案时,通知他的父亲到场。法庭当时因找不到他的父亲,所以没有送达通知。宣判后,被告人陈某不服,并以自己犯罪时尚未成年,不应公开审理,以及未通知他的父亲到场和没有为他指定辩护人为由,提出上诉。问题:被告人陈某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陈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正确。(1)本案应当公开审理。案件是否适宜公开审理中的年龄,应当以审理时被告人的年龄为准,即审理时是否已满18周岁。陈某实施抢劫时尚未满18周岁,但法院开庭审理时,陈某已满18周岁,应公开审理。因此,陈某以自己犯罪时尚未成年,法院不应对其公开审理作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法院在开庭审理陈某抢劫案时,陈某已满18周岁,因此,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通知陈某的父亲到场,并不是法律的必然要求。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以通知陈某的父亲到场,也可以不通知。(3)《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为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情形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系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陈某不属于上述情形,故法院不必为其指定辩护。(4)在侦查、起诉阶段,陈某属于未成年人,在讯问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