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从广东某老板处进了一批阁楼片(淫秽光盘),打算转卖给乙,甲与乙约定在乙的住处交货。一天,甲的妻子丙开着一辆面包车,与甲一起将货物运到乙的住处。在清点光盘的数量时,丙才知道是淫秽光盘,于是没有参与清点和搬运。货物清点完毕后,公安人员忽然到场,将甲、乙、丙三人抓获,并且将淫秽光盘、面包车和甲的手机扣押。经过讯问,甲和乙供述了贩卖淫秽光盘的全过程,丙对知道的案件事实也作了陈述。(1)在本案中,侦查机关调查收集到了哪些证据?分别属于什么法定证据种类?(2)在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理由是什么?
(1)淫秽光盘,面包车,甲的手机——物证;乙和甲的供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丙的陈述——证人证言。(2)淫秽光盘、面包车、甲的手机属于间接证据,因为所谓的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予以证明的证据。间接证据多为实物证据,且客观性强。本案中这三种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作为物证在诉讼中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乙和甲的供述、丙的陈述属于直接证据,所谓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在诉讼中,能够指出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明其有罪的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