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1)基本含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有效地执行法律。
(2)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应当分别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既不能互相取代,也不能互相推诿。
(3)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时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协调一致,通力合作,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任务。
(4)互相制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基础上,互相制约平衡,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其他机关发生的错误予以纠正,防止刑事司法权的滥用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以保证准确实施法律、正确惩罚犯罪、保障无辜公民不受刑事追究。
(5)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之间的关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之间是一个完整的、统一的整体,三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